催收行业迎自律新规!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个人消费贷款催收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全面规范金融机构及其合作外部催收机构在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中的催收行为。

《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

01

定义催收行为,明确行业操作范畴

《指引》在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中,对个人消费类贷款与信用卡催收行为作出系统性、分类明确的定义:

 

电话催收

通过电话进行提醒、通知、催告。

 

信函催收

包括纸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外访催收

催收人员当面与债务人沟通。

 

司法催收

通过支付令、诉讼、仲裁、刑事追诉等法律途径实施。

 

其他催收

包括短信、企业微信、人工智能平台等数字化方式。

《指引》的分类不仅明确各类催收形式的法律属性,也为后续行为规范和责任认定奠定基础,推动催收走向“分类治理”。

此外,相较于旧版,适用产品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本指引适用于会员单位发放的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对于会员单位发放的其他类型消金财经个人贷款产品可参考本指引开展催收工作。

02

建立催收行为规范,划定“禁止红线”

针对公众长期投诉的催收扰民、信息泄露、暴力恐吓等问题,《指引》在第三章设置了一系列可操作、易监督的行为规范:

 

时间与频率管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禁止在22:00至次日8:00进行催收;同一号码单日拨打不超过6次(债务人未接听)。

 

信息获取与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仅允许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授权、公开合法渠道等获取联系方式;严禁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全程记录与告知义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催收须全程录音录像;催收人员需表明所属机构及催收事由;外访须两人同行并出示证件。

 

明确禁止行为(第二十五条)

包括冒用国家机关名义、恐吓辱骂、虚构债务、私闯民宅、收取额外费用等八大类违规行为。

这些规定将社会关切转化为具体条款,尤其对“暴力催收”“骚扰家人”等痛点设置清晰红线,提升了规范的执行性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03

强化外部机构治理,压实主体责任

《指引》第四章明确,金融机构不能因业务外包而转移管理责任,必须对外部催收机构实施“穿透式管理”:

 

准入与协议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实行名单制管理,签订权责清晰的委托协议,明确信息安全、投诉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行为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考核与退出机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不得仅以回收率为考核指标;对违规机构可采取整改、罚款、终止合作等措施。

 

禁止转包(第三十四条)

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此前部分银行将催收外包后“一托了之”,导致权责不清、投诉无门。《指引》通过协议约束、持续监督、综合考核等方式,倒逼金融机构切实承担管理责任,防范外包风险传导至金融体系。

04

加强业务内控管理,实现“治管结合”

《指引》第五章要求金融机构从治理结构、制度建设、运营流程等方面构建全流程内控体系:

 

制度与架构(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健全催收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岗位,加强业务督查。

 

溯源处理与全流程管理(第四十条)

从事前产品适当性管理、事中催收监控到事后投诉处理,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机制。

 

投诉依法分类处理(第四十一条)

对合理诉求尽快履行,对不合理或涉非法规避债务的行为不予让步,避免“花钱买平安”。

内控管理条款推动金融机构将催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源头上减少因过度授信、销售误导导致的债务问题,实现从“被动清收”到“主动治理”的转型。

05

发挥协会自律作用,促进健康发展

《指引》第六章体现出行业自律组织在规范发展、生态共建方面的引导作用:

 

鼓励自主催收与科技赋能(第四十六、七条)

引导金融机构自建团队、自研系统,降低对外部机构的依赖,提升催收的合规性与专业性。

 

信息共享与联合治理机制(第四十五、八、九条)

协会推动建立外部催收机构违规信息共享平台;组织联合打击逃废债、反催收黑灰产;鼓励机构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第五十条)

引导公众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倡导理性借贷、依法履约。

银行业协会通过指引制定、信息共享、行业倡议等方式,推动形成“机构自律+行业协调+社会共治”的治理生态,助力构建长期稳定的信用环境。

作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的专项指引,该文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催收领域迈出系统化自律的重要一步。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监管核心的当下,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共同构成规范市场行为的关键双轮。未来,指引的落实情况、机构的合规调整以及行业生态的优化效果,将持续受到市场与监管的密切关注。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ba.net/Index/show/catid/14/id/46121.html